浙高法〔2011〕10號
本省各級人民法院:
為了使拍賣標的物價值最大化,減少當事人的負擔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的規定》,經研究決定,對司法拍賣傭金及相關問題規定如下:
一、拍賣成交的,拍賣機構按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:
拍賣成交價50萬元以下的,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%;
超過5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3%;
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2%;
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1.5%;
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1%;
超過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8%;
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5%;
超過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2%;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。
二、對同一拍賣會有多個標的物分開拍賣,按每個標的物的成交價來支付傭金明顯偏高的,委托法院可根據拍賣標的具體情況,按成交總價來確定傭金數額。
三、標的較大的,對拍賣成交價超過起拍價的部分,可給予適當的額外傭金獎勵。獎勵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,但不得超過1%,總的傭金也不得超過最高法院規定的上限。
四、對價值較大的標的物可進行傭金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,1億元以上的標的物應當招標。具體傭金招標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鑒定處辦理。
五、2011年2月1日以后委托拍賣的,執行本規定。
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
主題詞:司法拍賣 傭金 通知
抄送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
省商務廳、省拍賣行業協會
(共印180份)
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1年1月13日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