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法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拍賣傭金有關問題的通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:紹興市拍賣商行  日期:2011-7-8 14:58:52  人氣:3978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浙高法〔2011〕10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 為了使拍賣標的物價值最大化,減少當事人的負擔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的規定》,經研究決定,對司法拍賣傭金及相關問題規定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拍賣成交的,拍賣機構按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拍賣成交價50萬元以下的,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%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5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3%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2%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1.5%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1%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8%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5%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過1億元的部分,不得超過0.2%;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對同一拍賣會有多個標的物分開拍賣,按每個標的物的成交價來支付傭金明顯偏高的,委托法院可根據拍賣標的具體情況,按成交總價來確定傭金數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標的較大的,對拍賣成交價超過起拍價的部分,可給予適當的額外傭金獎勵。獎勵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,但不得超過1%,總的傭金也不得超過最高法院規定的上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對價值較大的標的物可進行傭金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,1億元以上的標的物應當招標。具體傭金招標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鑒定處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2011年2月1日以后委托拍賣的,執行本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題詞:司法拍賣  傭金  通知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商務廳、省拍賣行業協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共印180份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1月13印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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